國軍眷區範圍內之違章建築,各該眷區建管單位主管及經辦人員,未能事前防止或事後未予以取締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國防部按現行有關法規予以適當懲處。
其有疏導有方事前防止或事後執行取締卓著績效者,予以適當獎勵。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17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5-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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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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