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16條 法規: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本法規已於 2026-05-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處理違章建築著有成績者,視其績效,直轄市長予以頒發獎狀或獎牌,縣(市)長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