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13條 法規: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本法規已於 2026-05-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 鄉(鎮)(市)(區)長及建築管理人員處理違章建築工作負責努力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