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3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董事、監事執行職務時,知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聘任機關及內政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