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第37條 法規:國土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國土復育 第37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安全堪虞者,除有立即明顯之危害,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前項經評估有安全堪虞之地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完善安置及配套計畫,並徵得居民同意後,於安全、適宜之土地,整體規劃合乎永續生態原則之聚落,予以安置,並協助居住、就業、就學、就養及保存其傳統文化;必要時,由行政院協調整合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