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第14條 法規:國土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時,應於前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前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復議決定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即依規定公告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