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第13條 法規:國土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第13條 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計畫內容重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未依規定公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公告及公開展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