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第11條 法規:國土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第11條 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一、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