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依本法規定辦理之補償所需支出。二、國土之規劃研究、調查及土地利用之監測。三、依前條第五款來源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違規查處及支應民眾檢舉獎勵。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國土保育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