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第21條 法規:區域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21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