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土地使用管理 第19條 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其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其屬中央機關開發者,登記為國有。二、其屬地方政府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有或縣(市)有。三、其屬民間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