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開發許可 第13條 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將其開發權利讓與他人。依前項規定受讓開發權利人,承受其讓與人因開發許可所生之權利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