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 第38條 法規:海岸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8條 主管機關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除處以罰鍰外,應即令其停止使用或施工;並視情形令其限期回復原狀、拆除設施或增建安全設施,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