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 第37條 法規:海岸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7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