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 第33條 法規:海岸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3條 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海岸防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前項行為毀壞海岸防護設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