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6條 法規: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6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