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16條 法規: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受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狀況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配偶及原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予以建檔,必要時並得於查核前請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