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法規: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風災屬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公開。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潛勢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將放置地點、查閱方式相關訊息,公開於主管網站或公布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