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風災屬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公開。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潛勢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將放置地點、查閱方式相關訊息,公開於主管網站或公布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