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0條 法規: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