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1條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時,應視案件性質與需要,分別或共同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聯席審議前條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