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7條 法規: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