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4條 法規: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