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第5條 法規: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5條 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丙等綜合營造業應於十五日內再行委託合格之建築師或技師辦理,並由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後始得繼續施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