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第3條 法規: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