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8條 專業廠商維護保養機械停車設備車位臺數在三千臺以下者,至少應聘僱專業技術人員六人;超過三千臺者,每增加一千臺增加一人,未達一千臺者,亦同。專業廠商應按月製作所屬每位專業技術人員保養維修機械停車設備數量統計表,併同第五條之維護保養紀錄表留存,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