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7條 專業廠商依本法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