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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7條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7條
法規: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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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建築物已分別領得部分使用執照後,得免重新申領全部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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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部分使用執照之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
第3條
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二、連棟式建築…
第4條
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可供獨立使用者,係指申請部分之建築物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具獨立出入口。
第5條
部分使用執照之申請手續、查驗、應附書件與使用執照同。但申請前應修正施工計畫書、增列安全防護計畫,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
第6條
建築物已分別領得部分使用執照後,得免重新申領全部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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