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5條 法規: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5條 部分使用執照之申請手續、查驗、應附書件與使用執照同。但申請前應修正施工計畫書、增列安全防護計畫,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於該防護措施完成後,併部分使用執照一併勘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