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4條 法規: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可供獨立使用者,係指申請部分之建築物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具獨立出入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