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核,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核完畢。審核合格者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