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