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一、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