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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8條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 第79條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 第80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前條書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者,發給拆除執照;不合者,予以駁回。
- 第81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
- 第83條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予管理維護,其修復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 第84條拆除建築物時,應有維護施工及行人安全之設施,並不得妨礙公眾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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