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76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76條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