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7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