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68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68條 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