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59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59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得令其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起造人因前項規定必須拆除其建築物時,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對該建築物拆除之一部或全部,按照市價補償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