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52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建築界限 第52條 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退讓之土地,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法徵收。其地價補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