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51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建築界限 第51條 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