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50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建築界限 第5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得訂定退讓辦法令其退讓。前項退讓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