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41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41條 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