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3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