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26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