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25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25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