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15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5條 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外國營造業設立,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前項管理規則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