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102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九章 附則 第10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左列各款建築物,應分別規定其建築限制︰一、風景區、古蹟保存區及特定區內之建築物。二、防火區內之建築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