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78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基礎構造 › 第三節 淺基礎 第78條 基礎之容許沉陷量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就構造種類、使用條件及環境因素等定之,其基礎沉陷應求其均勻,使建築物及相鄰建築物不致發生有害之沉陷及傾斜。相鄰建築物不同時興建,後建者應設計防止因開挖或本身沉陷而導致鄰屋之損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