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9條淺基礎以基礎板承載其自身及以上建築物各種載重,支壓於其下之基土,而基土所受之壓力,不得超過其容許支承力。
- 第70條基土之極限支承力與地層性質、基礎面積、深度及形狀等有關者,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淺基礎承載理論計算之。
- 第71條基地之容許支承力由其極限支承力除以安全係數計算之。前項安全係數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 第72條(刪除)
- 第74條(刪除)
- 第75條(刪除)
- 第76條(刪除)
- 第77條基礎地層承受各種載重所引致之沉陷量,應依土壤性質、基礎形式及載重大小,利用試驗方法、彈性壓縮理論、壓密理論、或以其他方法…
- 第78條基礎之容許沉陷量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就構造種類、使用條件及環境因素等定之,其基礎沉陷應求其均勻,使建築物及相鄰建築物不…
- 第78-1條獨立基腳、聯合基腳、連續基腳及筏式基礎之分析,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基礎板之結構設計,應檢核其剪力強度與彎矩強度等,並…
- 第79條(刪除)
- 第80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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