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2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基礎構造 › 第一節 通則 第62條 基礎設計及施工應防護鄰近建築物之安全。設計及施工前均應先調查鄰近建築物之現況、基礎、地下構造物或設施之位置及構造型式,為防護設施設計之依據。前項防護設施,應依本章第六節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章第三節擋土設備安全措施規定設計施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